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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专章规定业主权利
2005-08-11 08: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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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专章规定业主权利
7月10日,全国人大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点评:业内普遍认为《物权法(草案)》的以上规定将极大缓解,由于居民小区共有部分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的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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