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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新规出台 |
| 2005-08-11 09:3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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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发文,公布出台了《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此办法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改[2004]94号)的精神而制定。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明确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卖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已售出因业主原因暂未入住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权利人全额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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