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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十大争议
2005-08-11 1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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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对于其中的部分条款,在学术界和普通民众中间引发了一些争议,这正是“开门立法”带来的好处。有了争论,立法的质量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也才能增强。因此,我们今天把关于物权法草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整理出来,让广大读者自己决定,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
  焦点1:   
  国家所有权高于私人所有权?
  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不同声音:有人提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现在草案专门规定国家所有权,是否意味着国家所有的森林、矿藏等就比私人所有的财产重要呢?草案规定,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极有可能演变为地方领导有权处分国有企业,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专家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陈华彬介绍,草案起草过程中,是否单独规定国家所有权一直有争议,草案用五个条款列举式地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没有突破计划经济的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容易形成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违反了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作为私权领域的根本法,这一规定是草案中的败笔。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认为,草案根据所有权归属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这样规定并不是为了对国家所有权或者集体所有权进行特殊的保护,或者强调它们相对于私人所有权的优越性;也不是为了对所有权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区别对待。所有权的主体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在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它们有一个统一的名称“所有权人”,在所有权的保护上,遵循同样的法律规则。因此,不存在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问题。
  焦点2:   
  土地承包权是不是物权
  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各种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不同声音: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关于合理补偿也没有规定,依然不能解决现实中发生的非法拆迁问题。
  专家观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认为,土地承包权当然是一种物权。但是物权法草案现有的规定,相对于已经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突破。比方说,大家关心的抵押问题,最后还是没有落实进草案,原因就在于,农村的土地现在不是私有,农户仅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已。在此种情况下,物权法没有写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而且为这一权利的流转设置了很多限制,比方说,必须要由村委会讨论通过等等,其立法出发点就是要避免土地完全自由流通,避免因此带来农村的不稳定。简言之,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但还是有限制。
  刘凯湘教授谈到,这些规定都是在充分考虑到现实国情的情况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如果形势发展到可以自由流转,修改法律,或进行司法解释,也不是没有可能。
  他说,这一规定的遗憾可能在于,没有为土地承包权的被征收设置限制,也就是说,设定征收的行政程序,以及合理补偿的注释。物权法草案的表述是,按照国家规定补偿,但是对于国家规定没有进一步的说明,在实际执行中,很可能被地方利用、曲解,危及承包人的实际权益。他希望,物权法草案不能解决的问题,尽快通过其他立法形式来解决。
  焦点3:   
  国家征收、拆迁如何补偿
  草案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对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同声音:“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是一个模糊点,什么叫国家规定?什么叫妥善安置?实际生活中,这种补偿往往是地方的规定,南京和上海就不一样,河北和北京也不一样,这种地方规定算不算国家规定?
  专家意见:陈华彬认为,草案对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千差万别,作为国家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作出一个统一规定,具体的标准应通过地方立法解决。
  王轶指出,草案中的这一规定,还有可以商榷的余地,比如说关于补偿的标准,如果当事人认为不合理,认为侵犯了本人利益的话,可以诉诸法律,将补偿标准列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有这一条就好办了,笼统地写按国家规定补偿还有缺陷,还不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法理上属于民法的衡平规定,它授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拆迁人或征收人与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就补偿是否合理、安置是否妥善产生争议,也应当允许法官依据争议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社会阅历,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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